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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博导遴选-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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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来源: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在职课程招生网  关键词:

(社科院博导遴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2008年1月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199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权的通知》精神,结合社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根据社科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院发展规划以及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的需要,实行新老更替,按需设岗。

2.审定博士生导师应在我院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根据保证质量、按需增补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较强的导师能力。

2.新增博士生导师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6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破格者除满足其他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硕士学位,获得一项以上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或社科院优秀成果三等奖)。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及发展趋势,且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近5年,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2)近5年,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4.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在本学科占有重要地位,并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意义。目前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重要研究课题,具备吸收博士生参与科研的经费支持。

5.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1.自愿申请。由申请人自愿向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所在系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1)填写好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2)本学科或相近学科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的复印件。

2.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推荐。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每位申请人的《简况表》在系内公布;同时聘请2名院外担任博士生导师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系里应向同行专家提供申请人的有关评议材料。

对已获得通讯评议通过(全部同意)的申请人,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作为系初审通过的推荐人选。

3.博士生导师候选人资格审定。由社科院人才和科研工作小组复审各系初审推荐名单,复审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

4.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资格已审定的申请人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作为通过。

5.被其他高等院校评聘为博士生导师且我院也有相应专业的人员调入我院后,其博士生导师资格需重新审定:(1)填写《申请转入我院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2)经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确认后即为我院博士生导师。

6.审批。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遴选通过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报社科院院务会议批准。凡被批准的博士生导师,各系可按学科专业建设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参照有关文件要求,自行安排招生计划。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回避。凡申请新增博士生导师的人员,一律不能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2.受理申诉。研究生院负责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博士生导师审定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的异议或申诉。

3.监督检查。审定博士生导师工作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4.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社科(2004)研生位字2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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